陕西省物价局、省教育厅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《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单位: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

文 号:陕价行发[2005]148号
发布日期:2005年08月29日
生效日期:2005年09月01日

各设区市物价局、教育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,杨凌示范区计划局、科教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:

 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,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,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印发〈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05〕309号)有关规定,特制定《陕西省民办教育
收费管理实施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第十条 学生退(转)学的,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(转)学退费手续。

  (一)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,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、住宿费。

  (二)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,1个月以内核退70%的学费、住宿费;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%;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
退40%;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。

  (三)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,1个月以内核退85%的学费、住宿费;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%;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
退70%;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%;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%;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。

  第十一条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。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(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)之日起计算。学生因故休
学的,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。

1992-2010正大计算机学校 保留所有权利